列印時間:113/04/29 19:49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13 條
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,其無正當理
由者,受理訴願機關得以書面拒絕之,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。
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,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,於指
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,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