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2 10:05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19 條
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,應於決定
理由中指明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