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3 21:16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23 條
第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,於訴願人、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
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、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
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,準用之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