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2 13:59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24 條
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,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
本發送前,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,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。
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不影響訴願要件者,雖未遵限補正,仍不影響訴願
之效力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