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6 20:47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27 條
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,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
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。
前項規定,於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補送、補正訴願書時,準用之。
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,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
之次日起算。
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,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
次日起算,不得逾二個月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