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3 18:15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28 條
訴願會承辦人員,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,依本法第八十九條
第一項規定,製作決定書原本,層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
)主任委員依其權責判行作成正本,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、參加
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。
決定書以本會名義行之,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,並應列入訴願會主
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。
決定書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者,除主文外,得更正之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