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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30 條
訴願決定經撤銷者,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,供本會及原行政處
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;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,並得供處理同類事
件之參考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