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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31 條
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,應具再審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由申
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,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: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
    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
    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、住、居所。
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、月、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
    號。
三、不服之訴願決定及請求事項。
四、申請之事實及理由。
五、證據;其為文書者,應添具繕本或影本。
六、年、月、日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