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30 05:47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(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
第 5 條
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,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、時
到達指定處所閱覽、抄錄、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,或付與繕本、影
本或節本;其拒絕者,應敘明拒絕之理由,並通知申請人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