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6 22:42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十一、本小組為協議前,主管業務單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,
      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析研判,必要時得洽請相關機關或就有關事項
      有特別知識者鑑定。
      前項協議進行時,主管業務單位依所得證據及鑑定意見,據實擬訂
      賠償金額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