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3 11:19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十三、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,本小組應依請求權人之
      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(格式如附件七)。
     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,本小組得依
      其請求繼續協議一次(格式如附件九)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