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,本小組應依請求權人之 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(格式如附件七)。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,本小組得依 其請求繼續協議一次(格式如附件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