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7 04:20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十四、協議賠償金額逾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
      金額限度表所定限度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(一)以協議賠償金額報請行政院核定,並於核定後發生效力。
  (二)協議賠償金額經行政院變更或未核准者,徵詢請求權人同意或再
        行協議,請求權人不同意或拒絕再行協議時,原協議視為不成立
        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