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9 14:59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十五、本小組於協議成立時,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(格式如附件十),由
      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,並加蓋機關印信,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
      構送達,作成送達證書(格式如附件十一之一、附件十一之二、附
      件十一之三)。
     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,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之規定,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