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、本會應審慎行使求償權,由本小組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,並得酌 情許其分期給付,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。 前項協商不成立者,本小組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 效期間,於報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,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