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9 10:05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十八、本會應審慎行使求償權,由本小組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,並得酌
      情許其分期給付,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。
      前項協商不成立者,本小組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
      效期間,於報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,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