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10/07 06:54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二、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會主任委員就
    本會副主任委員或委員指派兼任;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
    員或高級職員指派兼任,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擔任;其
    中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,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。委員
   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,且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
    。
  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之;任期內出缺時,得補行遴
    聘(派)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    本小組召集人出缺時,本會主任委員得指派本小組委員一人暫時代理
    召集人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