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會主任委員就 本會副主任委員或委員指派兼任;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 員或高級職員指派兼任,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擔任;其 中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、專家,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。委員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,且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。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之;任期內出缺時,得補行遴 聘(派)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 本小組召集人出缺時,本會主任委員得指派本小組委員一人暫時代理 召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