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30 00:22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三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,承主任委員及
    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;其幕僚業務,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
    辦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