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4 22:52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五、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本會賠償時,應填具國家賠償請求書(格
    式如附件一)。其有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者,應提出為代表人或法定
    代理人之證明文件;其有代理人者,並應提出委任書(格式如附件二
    )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