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3 06:15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六、本會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時,應由收發單位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
    戳,記明收件日期及文號。
    國家賠償事件經受理後,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(格式如附件三)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