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4 19:12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八、本小組審議後認有下列情形者,得不經協議,以本會名義敘明理由拒
    絕賠償(格式如附件五):
(一)本會非賠償義務機關。
(二)本會無賠償義務。
(三)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,賠
      償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