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本小組審議後認有下列情形者,得不經協議,以本會名義敘明理由拒 絕賠償(格式如附件五): (一)本會非賠償義務機關。 (二)本會無賠償義務。 (三)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,賠 償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