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6 22:18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
九、本小組審議結果認本會有賠償義務者,應速指定協議期日,通知請求
    權人進行協議(格式如附件六)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
    項、第十六條之機關、公務員、團體、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陳述意見
    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