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: 一、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。 二、通訊傳播系統、設備之審驗、檢驗執行及監督管理。 三、無線電波監測系統建置、維運、監測作業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。 四、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法規訂定、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。 五、協辦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。 六、違法與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、保管及監毀。 七、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。 八、協辦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。 九、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管理法規訂定、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。 十、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