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6 03:09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(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
第 5 條
本會設下列處、室:
一、綜合規劃處,分六科辦事。
二、基礎設施處,分五科辦事。
三、平臺事業管理處,分六科辦事。
四、電臺與內容事務處,分八科辦事。
五、法律事務處,分三科辦事。
六、秘書室,分四科辦事。
七、人事室,分二科辦事。
八、政風室。
九、主計室,分二科辦事。
十、北、中、南三區監理處(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),各分五科、四科、
    四科辦事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