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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(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
第 9 條
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頻道、電臺事業設立及服務評鑑之管理。
二、頻道、電臺事業費率、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。
三、頻道、電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、修正之研擬及競爭秩序之維護。
四、媒體識讀、公民自主管理媒體環境之培力策進。
五、傳播內容問責、自律之推動。
六、傳播內容涉及弱勢權益增進、多元文化提升相關措施之規劃協調。
七、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機構之監督管理。
八、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、修正之研擬。
九、國際及境外傳播內容之合作交流。
十、其他有關頻道、電臺事業及內容監督管理事項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