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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
三、議案經核定排入委員會議議程後,主管業務單位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一
    星期前,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,通知受邀請者。但情況特殊者,不在
    此限:
(一)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。
(二)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;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
      體,其負責人之姓名、事務所、營業所。
(三)擬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。
(四)受邀請者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,及提出期限。
(五)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。
(六)事業或團體委任代理人出席者,應提出委任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明
      文件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