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7 09:57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
四、受邀請者如有書面之說明或資料,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、
    傳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交由主管業務單位併入會議資料分送各出
    、列席人員。
    受邀請者如未能列席委員會議,得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、傳
    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,將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交由主管業務單位
    提報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