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受邀請者如有書面之說明或資料,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、 傳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交由主管業務單位併入會議資料分送各出 、列席人員。 受邀請者如未能列席委員會議,得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、傳 真、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,將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交由主管業務單位 提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