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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
六、委員會議有關意見徵詢之議事程序,依下列順序進行:
(一)主管業務單位介紹受邀請者。
(二)主管業務單位說明報告或討論事項。
(三)由與會機關、事業、團體依序說明、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。
(四)主管業務單位報告未列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之書面意見。
(五)由學者、專家提供諮詢意見。
(六)本會委員自由提問,並由受邀請者答覆。
(七)受邀請者退席。
    前項議事程序之進行,得視個案情形調整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