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受邀請者非經主席同意不得錄音或錄影,並應遵守會場秩序。 受邀請者應就意見徵詢事項列席說明、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,不得謾 罵、人身攻擊或涉及與議案無關之事項。 受邀請者如有妨害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,主席得制止或中止其 續為陳述,並命其退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