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9 07:52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十、主管業務單位除因情況急迫,或經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意外
    ,應於聽證期日二十日前,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所定應載之事項
    ,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、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受邀出席者(格式如
    附件一、附件二)。
    主管業務單位應將前項記載事項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(www.ncc.tw
    )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(格式如附件三、附件四)。但聽證不公
    開者,不在此限。
    前二項之書面通知或公告,並應載明出席意願、提出書面陳述及相關
    資料之期限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