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主管業務單位除因情況急迫,或經當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意外 ,應於聽證期日二十日前,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所定應載之事項 ,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、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受邀出席者(格式如 附件一、附件二)。 主管業務單位應將前項記載事項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(www.ncc.tw )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(格式如附件三、附件四)。但聽證不公 開者,不在此限。 前二項之書面通知或公告,並應載明出席意願、提出書面陳述及相關 資料之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