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8 19:10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十二、經書面通知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除因情況急迫外,應於聽證期日
      十日前以書面回復本會是否出席(其格式如附件五)。當事人無法
      於指定之期日參加聽證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      聽證會如開放一般民眾出席時,擬出席之民眾應於聽證期日十日前
      ,向本會提出出席聽證申請書(其格式如附件六)。因聽證場地及
      名額限制,以申請書到達先後,定其優先順序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