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為利聽證會之進行,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或未能出席聽證會者,應 於聽證期日十日前將書面意見(其格式如附件七)及資料提交本會 。 聽證會舉行後,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必要者,應於聽 證期日後三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。 前二項之書面意見及資料,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者,應於提出時敘 明須保密之理由,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,送交本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