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9 01:38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十三、為利聽證會之進行,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或未能出席聽證會者,應
      於聽證期日十日前將書面意見(其格式如附件七)及資料提交本會
      。
      聽證會舉行後,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必要者,應於聽
      證期日後三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。
      前二項之書面意見及資料,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者,應於提出時敘
      明須保密之理由,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,送交本會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