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8 17:39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十六、聽證會開始前,主管業務單位應先核對出席或旁聽聽證會人員之身
      分證件,以確認其是否具有出席資格。
      未能提示身分證件且未適時補正者,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席聽證會,
      並將該情形記載於聽證紀錄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