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5 19:05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十七、聽證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。但主持人得視個案情形,予以調整:
  (一)主持人報告:說明案由、發言順序、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。
  (二)主管業務單位摘要報告本案案情及處理情形。
  (三)出席者陳述意見: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發言時,得提出證據。
  (四)主管業務單位宣讀未出席者之書面意見。
  (五)出席者之發問:
        1.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經主持人同意,得向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
          出席者發問。
        2.主持人或經主持人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,亦得向出席者發問。
  (六)詢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