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8 23:50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十八、聽證會開始後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持人得依申請或依職權中
      止聽證程序:
  (一)新提出之證據資料於該聽證會無法確認真偽。
  (二)個案事實有待另行調查釐清。
  (三)其他須中止聽證會之情事者。
      主持人作成中止聽證會之決定時,應於聽證紀錄記明中止之事由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