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、聽證會開始後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持人得依申請或依職權中 止聽證程序: (一)新提出之證據資料於該聽證會無法確認真偽。 (二)個案事實有待另行調查釐清。 (三)其他須中止聽證會之情事者。 主持人作成中止聽證會之決定時,應於聽證紀錄記明中止之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