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、聽證會進行時,到場人應遵守下列規定: (一)出席者應經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。 (二)發言應簡明扼要,並於主持人所定時間內為之。 (三)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,不得為人身攻擊。 (四)經主持人許可者,聽證會進行中得錄音、錄影或照相。 (五)不得有其他干擾會議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