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9 00:57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二十、聽證會進行時,到場人應遵守下列規定:
  (一)出席者應經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。
  (二)發言應簡明扼要,並於主持人所定時間內為之。
  (三)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,不得為人身攻擊。
  (四)經主持人許可者,聽證會進行中得錄音、錄影或照相。
  (五)不得有其他干擾會議之行為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