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8 19:30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二十一、聽證會應作成聽證紀錄,交由到場陳述人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後
        ,附卷存查。
        前項紀錄,應載明下列事項,並由主持人簽名:
    (一)案由。
    (二)到場當事人或其代理人、利害關係人、證人、鑑定人及其他出
          席者之姓名。
    (三)聽證會之期日及場所。
    (四)當事人或其代理人、利害關係人、證人、鑑定人及其他出席者
          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、證據。
    (五)未出席者之書面意見及其宣讀。
    (六)當事人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該異議之處理。
    (七)發問內容及受詢者答覆之要旨。
        聽證紀錄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處理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