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本會組織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認定,應審酌 下列事項,以為判斷之基準: (一)對當事人影響層面及範圍。 (二)所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人數。 (三)對當事人所屬及相關產業之影響程度。 (四)當事人權益得否藉由聽證程序而受保障。 (五)影響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。 (六)其他涉及維護人性尊嚴、尊重弱勢權益、促進多元文化等重大公共 利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