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聽證會之召開,應由委員或主管業務單位提出,經委員會議決議,始 得為之。 當事人以書面釋明理由,向本會申請召開聽證會者,主管業務單位應 依前項程序辦理。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,本會認無召開聽證會之必要者,應以書面拒絕並 通知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