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18 18:32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
五、聽證會之召開,應由委員或主管業務單位提出,經委員會議決議,始
    得為之。
    當事人以書面釋明理由,向本會申請召開聽證會者,主管業務單位應
    依前項程序辦理。
   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,本會認無召開聽證會之必要者,應以書面拒絕並
    通知當事人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