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9 20:38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與行政院任務編組應行注意事項 (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訂定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
三、本會接獲行政院邀請或通知參與任務編組時,應由本會相關單位評估
    參與之必要,並研擬參與方案,敘明下列事項,簽報委員會議討論:
(一)任務編組所涉相關法規、施政計畫及其組織架構。
(二)任務編組與本會法定職掌之關係、需本會職務協助或擔任分工之事
      項。
(三)代表本會參與之人員。
(四)本會負責單位及其成員。
(五)任務編組存續期限。
    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參與者,應由相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。
    本會相關單位經評估認無參與必要者,於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,敘明
    不參與之理由予以函復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