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3/29 03:48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作業要點 (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訂定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
四、覆審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為不受理之決定:
(一)非為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之一。
(二)原決定或措施非於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作
      成。
(三)非於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起。
(四)覆審人非為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之原決定或措
      施致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或個人。
(五)已提起行政救濟。
(六)原決定或措施已不存在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