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覆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 (一)覆審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。有法定代理人或覆審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 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 (二)主旨、事實及理由。其係不受理決定者,得不記載事實。 (三)有附款者,附款之內容。 (四)決定機關及其首長署名、蓋章。 (五)發文字號及年、月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