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19 18:08

法規名稱: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作業要點 (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訂定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
七、覆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覆審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
     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
     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
      號。有法定代理人或覆審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
      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(二)主旨、事實及理由。其係不受理決定者,得不記載事實。
(三)有附款者,附款之內容。
(四)決定機關及其首長署名、蓋章。
(五)發文字號及年、月、日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