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 一、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。 二、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。 三、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支出。 四、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。 五、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支出。 六、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支出。 七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 八、其他有關支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