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20 00:02

法規名稱:
市內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(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
十一、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,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,其實
      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定,如無法於期
      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
      期。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
      其籌設同意,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
      行保證責任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