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九、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,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發還之: (一)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,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 畫之百分之二十五,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,得申請發還履行 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十,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履行保證 金百分之五十之保證責任。 (二)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三年建設計 畫之百分之百,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開始營業後,得申請發 還其餘百分之五十之履行保證金,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 於其餘百分之五十履行保證金之保證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