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,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,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。申請人之股權比例,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一條之限制。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,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 條第一項所定金額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。 市內網路經營權數由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,並以該公告年度之前 一年度,內政部所公告之臺閩地區人口數為計算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