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4/29 07:45

法規名稱:
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(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
十一、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,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,其實
      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,如無法於期間內依法
      完成登記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。展期
     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
      意,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
      任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