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6 15:39

法規名稱:
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(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
六、申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者,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,
   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
   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。申請人之股權比例,並應符合本規
    則第十一條之限制。
    申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者,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
    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