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6 19:02

法規名稱:
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(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
十一、申請人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,並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,就其出
      租部分之網路於技術上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,並經主管機
      關審驗合格後,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:
  (一)特許執照申請書。(格式如附表七)
  (二)籌設同意書影本。
  (三)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  (四)市內、國內長途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。
  (五)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。
  (六)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。
  (七)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。
      前項所定審驗,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