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3/05/06 10:08

法規名稱:
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(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
十三、申請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者,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
      司為限,且應於申請時取得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後完成建設之國
      際海纜系統擁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得連接及使用其國際海纜系統之授
      權證明文件;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
      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