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申請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,申請人應 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,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 證金新臺幣八千萬元,再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。 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: (一)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。 (二)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。 (三)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。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,其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 保證金之日起,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。 第一項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。(格式如附表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