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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(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)
公(發)布日期:
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
十五、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,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,其無
      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,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
      申請展期。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,逾期主管機關
      得廢止其籌設同意,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
      銀行履行保證責任。
      申請人無法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
      者,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。展期最長不得
      逾一年,並以一次為限,逾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同意,並不予
      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。
資料來源: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